“江湖救急”切莫通過“網貸”掃碼借款
近日,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“網貸”轉貸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,不僅揭示了非法轉貸的嚴重后果,也為廣大民眾敲響了警鐘。
2024年1月,王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好友劉某借款,承諾短期歸還并支付利息,劉某同意后,王某向劉某提供了“某海鮮燒烤”商家收款碼,劉某以某支付軟件“網貸”功能掃碼付款的方式向王某提供借款3000元。借款到期后,劉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未果,遂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案涉3000元借款系劉某通過“網貸”掃碼付款的方式向王某交付,而“網貸”屬于消費性貸款,故劉某的行為性質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,根據法律規定,雙方之間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無效,王某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,對于劉某主張的利息,因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,法院不予支持。結合劉某的訴請,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向劉某返還3000元。
法官提醒:對于套取“網貸”平臺資金轉貸給他人的行為,雖然轉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,但不影響轉貸人和金融機構之間貸款合同的效力,因此劉某仍需承擔“網貸”還款義務。公民向金融機構貸款,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,如果將借款轉貸他人,轉貸行為無效,如果轉貸金額較大,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。所以,在“江湖救急”的時候要量力而行,應遵守法律規定,出借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,切莫因為礙于情面而進行違法操作。
2024年1月,王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好友劉某借款,承諾短期歸還并支付利息,劉某同意后,王某向劉某提供了“某海鮮燒烤”商家收款碼,劉某以某支付軟件“網貸”功能掃碼付款的方式向王某提供借款3000元。借款到期后,劉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未果,遂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案涉3000元借款系劉某通過“網貸”掃碼付款的方式向王某交付,而“網貸”屬于消費性貸款,故劉某的行為性質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,根據法律規定,雙方之間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無效,王某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,對于劉某主張的利息,因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,法院不予支持。結合劉某的訴請,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向劉某返還3000元。
法官提醒:對于套取“網貸”平臺資金轉貸給他人的行為,雖然轉貸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,但不影響轉貸人和金融機構之間貸款合同的效力,因此劉某仍需承擔“網貸”還款義務。公民向金融機構貸款,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,如果將借款轉貸他人,轉貸行為無效,如果轉貸金額較大,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。所以,在“江湖救急”的時候要量力而行,應遵守法律規定,出借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,切莫因為礙于情面而進行違法操作。
2025-03-06 關注: 來源:潛江資訊網